2025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重大更新!

2025-06-1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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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明确2025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政策的申报细则和资格要求。相比往年,2025年政策在申报时间、资格审核、监管机制等方面均有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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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核心要点

1.税收优惠时限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本次政策有效期覆盖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部分企业截至2025年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需每年申请)

2.适用企业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5年内有效,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制造业销售额占比>50%(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类,2024年全年数据)。

同时满足两项硬性条件

企业需为一般纳税人,且36个月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记录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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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年五大关键变化

1. 申报时间分层管理,两类企业区别对待

(1)存量企业(已在2024年名单内且高企资格有效)

2025年4月30日起已暂停优惠,需重新申请;

2025年6月~2026年4月10日,每月1-10日开放申报

(2)增企业

2025年9月~2026年4月10日,每月1-10日开放申报。

2. 政策享受时限动态调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分四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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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企业最早可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


3. 委托加工业务销售额认定规则细化

(1)委托方外包加工涉及的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占比核算;

(2)受托方加工费收入可计入制造业销售额。

避免企业通过外包“美化”制造业占比,更注重实际生产活动


4. 总分机构执行标准统一化

(1)总公司统一填报分支机构信息;

(2)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仅总公司享受优惠,分支不单独申请;

(3)非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分别核算制造业占比,独立申请。


5. 监管升级,失信成本大幅提高

(1)企业需承诺“自愿申报、材料留存备查”,对真实性负责;

(2)税务部门动态复核,若发现不符合高企条件、虚假申报

▷立即取消资格,并注明理由;

追缴已减免税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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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操作指南

1. 申报入口

统一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材料。

2. 材料要求

▷ 证明2024年研发支出、人员、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资料;

▷ 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测算表(不含增值税);

▷ 企业更名、迁移等重大变更需同步提交说明。

3. 重要时限提醒

存量企业:最早6月1日可提交,建议避开月末高峰期;

新企业:9月开放申请,提前准备高企认证材料;

所有企业:最晚2026年4月10日截止,逾期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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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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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我公司在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声明。


纠正: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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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

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不能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纠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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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

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同时,不能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纠正:

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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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

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在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纠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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