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作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策略,其操作过程复杂且影响深远。在这一系列业务调整中,税务问题尤为关键,因为它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稍有不慎便可能触发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的财务健康与战略实施。具体到集团企业内部,当子公司间进行资产重组时,税务考量变得尤为复杂且重要。那么,这些重组活动究竟会触及哪些税种?企业能否利用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呢?
典型案例
A公司、B公司均为C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整合企业内部资源,A公司将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划转给B公司。具体包括实物资产、土地、债权和对应的所有者权益。A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无债务。在会计处理上,A公司减少账面固定资产2088万元。其中,资产原值为2254万元,折日166万元;减少其他应收款(预付房租)0.55万元;减少实收资本2088.55万元。B公司等额增加账面固定资产债权和实收资本以及土地使用权等。
增值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可以不确认所得。因此,A公司和B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如果企业进行重组,出现以获得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收收益为唯一或者主要目的的安排,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另外,在重组交易后,B公司应保持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得在重组后 12个月内将资产予以出售或处置。
土地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A公司划转B公司资产,若A公司投资主体存续,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笔者提醒: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契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9号)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C集团全资子公司,可免征契税。
笔者提醒: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继续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企业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9号要求的,资产划入方应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按3%-5%税率缴纳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参考当地的契税政策。
印花税处理
笔者提醒: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划转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划转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划转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执行期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