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不征税发票”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4-10-25 10:20
21

标准的财务处理流程通常包括'收取款项-开具发票-申报纳税'三个环节,然而,依据相关税务规定,特定情境下纳税人被允许开具'不征税发票',此类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在多数情况下无需纳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申报范畴(但请注意,也存在例外情况)。今日,我们将为您详细解析哪些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以及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特别注意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分别是: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    代收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当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表明并未实际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因此,相应的销售额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进行体现。然而,需注意的是,有两种特定情形例外,它们要求在所属申报期内必须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这两种情形分别是: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收取的预收款,无论是否开具了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均需在相应的申报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并完成增值税的预缴。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据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开具了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都必须在相应的申报期内,依据规定的预征率,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并完成增值税的预缴。

综上所述,“不征税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所开具的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后,除非涉及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或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这两种情况需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申报),其他所有不征税项目所获得的款项,在所属申报期内均无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温馨提示

很多人或许会担忧,开具了发票却未进行申报,是否会影响增值税申报表的比对结果。然而,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在设定比对规则时,已经将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因此,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无需担心因未申报而导致比对不通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