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申报期限将至,我们整理了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为促进企业发展而颁布的房产税减免政策,旨在为大家的本期申报工作提供便捷参考。请务必留意,确保充分利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避免遗漏任何减免机会。
一、供热企业
01 优惠内容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供暖期结束、范围适用于“三北地区”。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二、 高校学生公寓
01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
01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四、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01 优惠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
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 1日 至2027年 12月 31日。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48号)
五、公共租赁住房
01 优惠内容
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33号)
六、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
01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01 优惠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八、体育场馆
01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财税〔2015〕130号文件第二条三个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