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简称《增值税法》),并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将增值税制度由行政法规层面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增值税税制的现代化改革铺设了稳固的基石。
主要内容
1.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2.明确税率和应纳税额
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界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销售额;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以及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
3.规范税收优惠
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列举了法定免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规范征收管理
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等作了规定。
5.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衔接,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对由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出规定。
十大重要变化
1.征税范围
《增值税法》第三条明确划定了其税收征收的四大领域:销售货物、服务(此处的“服务”已综合了原先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换言之,新的增值税法中服务=原来增值税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由此,确保了增值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相关口径上的统一。
解读:以往,许多人在学习此部分时可能会产生困惑:劳务究竟指的是什么?修理修配是否应归类于服务业?现在,随着相关规定的调整,这一疑问已得到明确解答,我们无需再为此纠结。
2.扣缴义务人
在原先的增值税相关条例中,对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且未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若其在境内有代理人,则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若无代理人,则购买方承担扣缴义务。
然而,随着《增值税法》的公布,这一规定得到了简化:无论是否存在境内代理人,购买方均被明确指定为扣缴义务人,从而取消了境内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角色。
解读: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调整带来了更高的精准度和效率。
3.视同应税交易
这个“视同应税交易”是《增值税法》中的新术语,与过去的“视同销售”概念相似。
变化一:
视同销售的情形大幅缩减至四项,诸如“代销”(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移送”(仅从形式上判断)、“用于非税项目”(源自过去的营业税项目)、“投资”和“分配”等情形均被移除。
解读:这是《增值税法》的一次关键调整。例如,企业若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或分配,在旧规下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新规下则可能豁免,有助于减轻企业税务负担,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变化二:
原增值税条例中,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增值税法》公布后,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包括无偿借款)被删除,不再视同销售。这是否意味着无偿提供服务真的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仅从法律条文看,确实如此,但还需等待后续政策出台,以明确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解读:这一点对企业影响广泛,因为无偿借款在企业间十分常见。
变化三:
以往增值税规定中,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需视同销售。但此次《增值税法》删除了这一例外条款,意味着即使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也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读:这一调整可能对企业公益事业产生影响,同时也防止了企业通过捐赠避税的行为。
4.混合销售
财税【2016】30号文定义了包含服务与货物在内的销售行为为混合销售。而《增值税法》则指出,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解读:此表述更为简洁,且适用范围已拓展至不再仅局限于服务与货物的混合情形。
5. 进项税额抵扣
变化:将贷款服务和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的限制删掉
在财税【2016】36号文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被明确列为不可抵扣项目。
然而,《增值税法》仅保留了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关于贷款服务是否能抵扣的问题,增值税法本身并未直接禁止,但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保留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这意味着贷款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虽未在增值税法中明确禁止,但仍需关注后续可能出台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解读:此次立法对进项税额的定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强调了“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购进要求,为企业在判断哪些进项税额可抵扣时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标准,有效减少了税企间的争议。
在抵扣范围上,取消了旅客运输服务和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的限制,这对于频繁安排员工出差及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信号。
企业得以将旅客运输费用和贷款利息相关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从而降低了运营成本。然而,对于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企业将个人消费混入生产经营成本进行抵扣,确保税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6.不征税项目
变化一:
《增值税法》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为不征税项目。
解读:这体现了税收政策对特殊情况下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变化二:
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解读: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边界,避免了对员工劳务所得的重复征税。
7. 纳税地点
在原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若不在同一县市,需各自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变化:《增值税法》则对此内容进行了微调,明确批准权限需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这一调整旨在减少实务操作中的分歧,使批准权限更加明确。
8. 征收率
财税【2016】30号文中提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通常为3%,同时指出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实务操作中确实存在5%的特殊情况。
变化:新出台的《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统一为3%,不再提及5%的征收率。
这一调整显著降低了税法考试的复杂性,以往因5%税率及其与房地产等相关税率、征收率的混淆问题,曾让众多考生感到困惑。
解读:《增值税法》维持了现有的13%、9%、6%三档税率及零税率不变,这一决策旨在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企业在熟知的税率体系下进行日常运营和财务规划提供了便利。
对于部分原先适用5%征收率的企业,如房地产租赁、劳务派遣等行业而言,这一变化可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些企业需要紧密关注后续的政策动态,提前规划应对策略。
若5%征收率最终被取消,相关企业的税务处理和成本核算流程将需作出调整;若保留,则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和具体规定,以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9. 税收优惠:完善和细化
变化一:
此前,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或减税优惠,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便无法再次申请。然而,新出台的增值税法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指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此限制。
解读:这一变化赋予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政策选择灵活性,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变化二:
《增值税法》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概念。具体而言,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起征点,则可免征增值税;一旦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需依照法律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起征点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并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这一调整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更加规范和稳定,同时保留了起征点的灵活性。
变化三:
《增值税法》在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中删除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项。
解读:这一变动符合当前鼓励生育的大政方针,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
10. 信息共享:监管再次升级
变化:
《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尤其针对海关部门,《增值税法》明确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信息应当报送税务机关。
这不仅强化了各部门的联动和信息互通,还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增值税税款的征收,以便于税收征管更加精准和有效,强化了打击偷漏税行为的武器。
解读:此次《增值税法》的出台,是我国税收法定原则高质量落实的重大进步,是税收高质量发展坚实迈出的重要一步,对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附:《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的条款对比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w8lDmPglZZJI_nmyXv1AYA?token=1748248379&lang=zh_CN(有《增值税法》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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